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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市监领域牟利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

时间:2026-07-21 18:13来源:合肥市场监管 作者:合肥市场监管 点击:
职业化、团伙化、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借维权名义恶意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挤占行政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公平有序市场环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

【直报网北京7月21日讯】(合肥市场监管)职业化、团伙化、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借维权名义恶意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挤占行政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公平有序市场环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庐州海关八部门,印发《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分类处置,双向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细化九类牟利性投诉举报识别标准:一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是同一投诉人或者不同投诉人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三是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或冒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或不配合身份核验的;四是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的;举报人提出可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人等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行为的;五是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获得补偿、赔偿或奖励后,继续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要求补偿、赔偿或奖励的;六是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然反复或大量购买,要求补偿、赔偿或奖励的;七是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生产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软暴力”手段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八是提起或主动撤回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次数明显异常的;九是其他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文件明确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边界:群众日常消费受损、合理维权、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公益性监督举报等行为,职能部门全程畅通渠道、优先处置,合法维权权益不受影响。

按照“保障维权、规制恶意、包容审慎” 原则,《规定》明确三类处置举措。一是源头分类处置,认定属牟利举报的,投诉不予受理、终止调解,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不予立案。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对掉包造假、网络炒作要挟、索要超额钱财等敲诈行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责。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合规指引。

在此,向消费者发出共治倡议,惩罚性赔偿制度服务于日常消费维权,不可当作牟利工具,要理性依法维权、恪守诚信底线;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完善商品标识规范,如遇恶意要挟、敲诈勒索,务必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或提起诉讼。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健全协同处置机制,常态化落实新规要求,兼顾消费者维权保障与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着力构建诚信公平、良性共生的市场消费环境。

(原标题:合肥出台市监领域牟利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

责任编辑: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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