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 精益推进办公室

福瑞达| 精益推进办公室

2023年,是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25周年。在集团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5年风

荣格董事长孙小玲寄语:

荣格董事长孙小玲寄语:

荣格董事长孙小玲寄语:共筑健康生活

《新宁德列传》专访安发

《新宁德列传》专访安发

聚焦行业领军人物及代表性人物、奋战在岗位一线的优秀新宁德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头条 >

康美案再出裁定 会计所合伙人被追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2023-07-05 00:23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界面新闻 点击:
康美药业事件还有最新进展,涉及到后续的处罚事宜。 彼时与康美药业合作的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一重要合伙人杨文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意味着,杨文蔚要对正中珠江的5700万罚

【直报网北京7月5日讯】(界面新闻)康美药业事件还有最新进展,涉及到后续的处罚事宜。

彼时与康美药业合作的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一重要合伙人杨文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意味着,杨文蔚要对正中珠江的5700万罚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涉嫌参与造假,2021年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罚没5700万元;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但是这笔罚款还未落实。中国证监会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指出,申请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法院已依法受理,准予强制执行。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完全缴纳罚没款。

杨文蔚作为被执行人合伙人,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系被执行人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中国证监会指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中国证监会特申请追加杨文蔚为本案被执行人。

北京金融法院查明,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院作出的(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证监会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22)京74执118号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一,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杨文蔚是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证据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文蔚是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且该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被执行人和杨文蔚。证据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第26-27页,证明杨文蔚是被执行人的合伙人,也是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和杨文蔚均表示对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且均无证据出示。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杨文蔚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杨文蔚等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认定内容亦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因此杨文蔚符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杨文蔚为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2)京74执118号〕的被执行人。

杨文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他的理由有四,其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构成对其本人的变相行政处罚,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其二,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或将构成一事两罚,超过必要限度,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其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杨文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单独存在,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存在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其四,若北京金融法院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穿透合伙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判例出现,将对于证券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不利于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杨文蔚系合伙企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2022)京74执118号案件中该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该案被执行人。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综上,(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正确,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