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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希军:以大思维推进深化医药体制改革(2)

时间:2014-04-04 09:0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
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我国继续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我国继续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将“自由、平等、公正、法制”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闫希军代表指出,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继续实施深化改革明确了立足点、出发点、方向、路线和最终目标及归宿,也为我国全体国民形成合力继续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靠保障。价值观是人们心中的深层次信念和毕生的追求,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规律,不仅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而且必定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命运和未来。闫希军代表深有感触地说,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宗教信仰不同,而且历史悠久。所以,在全面实施深化改革的当今中国,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是正当其时。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医疗体制改革在逐步深入的同时,医患矛盾突出、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前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并引起广泛关注。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大量专家学者提出许多措施建议,政府也相继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卫生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医患矛盾突出折射的是社会多层面的问题,需要国家综合治理。国家应该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完善医疗法规来加强患者权益保护,从而减少并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医事法还不完整、不明确、不具体、不对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进行完善。特别是作为医患矛盾中的当事主体之一,患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还没有专门的法规作出明确规定。除了深受人们痛恨的“医闹”外,在一些医患纠纷中,患者很多时候是弱势群体。仅靠《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责任来保护患者,以及靠医师自身“视病如亲”的悬壶济世道德心态和患者的感恩心来维系和谐医患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时代是不够的。在医院这个特殊社会服务场所中,患者所应有的权利应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此,闫希军代表建议对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进行补充,完善和建立《患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明确患者权利和义务。

针对我国目前中成药领域质量低劣的产品低价冲击市场,给同品种的优质产品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的问题,闫希军代表提出了关于对中成药产品启动质量和临床评价的建议。我国目前中成药产品文号近6万个,一些多年以前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存在质量不可控、疗效不稳定等问题,给百姓用药造成了隐患。具体表现在同一产品有多个文号,个别产品有数百个甚至近千个文号。以复方丹参制剂为例,目前全国有701个文号,其中片剂680个、胶囊11个、口服液2个、颗粒剂2个、丸剂4个、滴丸剂1个、喷雾剂1个;板蓝根颗粒的文号更是多达1034个。不同厂家产品因生产质量控制标准等原因质量相差很大,临床效果差异明显,而且市场价格悬殊。以50g板蓝根颗粒价格为例,网店售价从1.8元到8.8元不等。

许多产品文号多年不生产,造成了药品监管资源的浪费。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超过一半以上的批准文号闲置,常年生产的品种占企业总批准文号的比例不到1/4。为确保百姓用药安全,应启动全国中成药质量和临床再评价工程,全面梳理中成药产品文号,明确质量和临床评价标准,建立劣质产品淘汰机制,确保百姓用药安全。对于早期取得文号的中成药部分产品,由于其质量标准、工艺和产能均较落后,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均具有一定风险性。应着重考察其上市工艺、质量标准和临床资料,对于没有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的应责令限期完成临床评价。明确评审原则,严格按照新药标准进行评审。对一些质量标准落后、风险等级高并且无法通过再评价的落后品种坚决淘汰,细化并落实药品再注册准入标准。建议对再注册药品按时间段进行分类,特别是对早期批准上市的中成药,要确保符合质量工艺要求和临床评价标准作为再注册的必须条件。

为了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闫希军代表建议健全中药优质优价评审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1年开始委托中国中药协会进行中药产品的优质优价评审工作。该项工作在一定阶段对促进中药产业发展,提升中药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方面。随着制药技术不断发展,药典标准不断提升,新版GMP实施,药物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不能有效起到通过给予高定价,促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目的;反而成为一些前期取得优质优价的产品,维护其垄断地位,取得高额利润,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这不仅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律,也使广大患者在使用这些药品过程中不得不支付高额费用,极大降低了我国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2001年开始评审工作,前期取得优质优价资格的产品多年没有进行再评价,使原来取得优质优价资格产品的企业情况和市场规模并不一定能与现在的实际情况相符。而在现代制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中,一些企业通过多年努力大幅度提升了产品质量、企业经营水平和市场占有率,使其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已经高于市场原有的优质优价产品,却因为优质优价评审工作的停止,而不能在定价、招标过程中享受到优质优价的待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医药市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极大的制约了我国医药产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另外,从我国现行的医药市场准入机制来讲,在各省药品市场招标以及国家药品定价工作中,优质优价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有很多市场覆盖率高、质量优异、临床疗效好、副作用低的产品因为不是优质优价产品而被大幅降价。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打击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和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中药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闫希军代表建议要尽快开展优质优价的评审工作。优质优价评审工作对推动中药产品质量提升,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展中药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在各省招标、发改委价格制定中优质优价是重要的评价标准,开展优质优价评审工作刻不容缓。在优质优价评审过程中还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评审标准体系,使优质优价评审工作和当前实际情况相结合。要建立中药优质优价评审的动态监督管理和优胜劣汰机制。因为药品质量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药品的生产技术在不断提升。前期优质优价评审标准中包括的企业基本情况、品牌情况、产品的市场情况、原材料来源与控制情况、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手段、技术、专利等情况,都在不断变化和提升。因此,必须建立中药优质优价评审动态监督评价机制,并通过引入淘汰机制来促进我国中药产品质量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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