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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报网北京1月14日讯】(市场监管半月沙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是否需要移送? 应当及时移送。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何时移送? 这个问题没有定论,是调查终结后就移送还是待行政处罚完再移送,均有依据。 提移送时间点主要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问题。 调查终结后就移送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另,笔者注意到,也存在移送前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若调查终结后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前或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能否继续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有个别地方出台了不同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不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或者执行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已作出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中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中止处罚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该决定附于侦查卷。 《江苏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并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在罚金数额范围内对已经执行的罚款进行折抵。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平凉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以上地方性的规定来源于网络搜索) 向谁移送? 向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移送的相关要求? 移送前指定2名及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决定移送的,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不移送怎么追责?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部门联合印发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国家或地方省份会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就重点领域联合发文出台专项规定等形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具体包含移送标准、协作机制等内容,这些规范性文件通常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四川省林草局联合印发《四川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另,部分地市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也会联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全文在公开渠道不易查找,通常会从新闻发布或工作汇报上发现存在此类规范性文件。 (原标题:一文读懂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如何“移送”) 责任编辑:一一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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