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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遏制逐年增加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

时间:2015-03-04 09:01来源:光明网 作者:刘晓芬 点击:
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因其具有犯罪手段独特、诱惑性极强、性质难以界定等特点,呈案件数逐年增加、涉案人数逐年增多、涉案金额逐年增加的趋势。经分析,笔者归纳其主要特点如

【直报网3月4日讯】(光明网 刘晓芬)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因其具有犯罪手段独特、诱惑性极强、性质难以界定等特点,呈案件数逐年增加、涉案人数逐年增多、涉案金额逐年增加的趋势。经分析,笔者归纳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网络传销隐蔽性强。网络传销发展会员的途径从以前的“地上”转为“地下”,主要靠QQ、MSN、YY等聊天工具或者微博、论坛等方式,与要发展的对象进行沟通联络、“洗脑”、“培训”,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完成资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账号、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网络传销要求会员会费交纳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即使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上线也能逃避打击。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会员之间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在查处时,无法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继续追查上线非常困难。

二是网络传销欺骗手段多样化。传销组织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这些传销网站大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创业、电子商务等旗号,遮掩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同时用高收入、高回报诱骗,如承诺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入会费,就会有以几何倍数增长的收入进账,而收入的来源就是新发展的“下线”。

三是网络传销传播广泛。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性,使得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甚至国界的限制。由于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网络传销无从着手。传销骨干人员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即使公安、工商部门联手,也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对摧毁整个传销集团无能为力。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网络传销几乎不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以说教诱惑为主。在加入后,只要能上网,能通过网络传递信息,网络传销者就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事传销活动,不受时空限制,也不受干预。

四是网络传销打击困难。工商部门难以在庞杂的网络信息中发现网络传销的线索,加上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其他人无法浏览其内容,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根据现实中发现的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出击,查处极为被动。很多人参与的传销组织不止一家,网络身份也不尽相同,导致很难对传销组织信息进行系统的掌控。同时,传销组织的“上线”流动性极强,有一些被工商部门查处了就换名重新再来,许多曾因涉嫌网络传销被查处的网站依旧难以根除。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传销让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偏离,要从根本上铲除网络传销生存的土壤,首先应当从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入手。就法院而言,要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巡回审判”等活动,在群众中大力宣传传销的危害,使群众认清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特点,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形成全民参与打击和预防传销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明辨事非,充分揭露传销的违法本质和对家庭、对社会产生的严重危害,倡导健康向上的道德新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致富理念,走勤劳致富之路、合法致富之路。

二、切实加强立法,积极防范网络传销。不可否认,近年来,网络消费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交易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全新生产经营模式,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带动了物流等关联产业的发展。而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市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传销屡禁不止。如何治理网络传销乱象?建议以现有的立法实践为基础,对网络传销予以明确界定,最好是出台系统的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的有关网络交易和禁止网络传销的法律,明令禁止网络传销,并赋予工商、公安以及司法机关有效的查处、打击手段,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传销。

三、健全法律体系,建立网络传销联合监管制度。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对打击传销犯罪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细致调研,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更为科学的实践支撑,有效改变长期以来传销犯罪越来越多的状况。建议党委政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畴,成立由党委政府牵头,公安、银行、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综合治理小组,形成高效、规范的协调合作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网络传销。▲

(原标题:浅谈如何遏制逐年增加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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