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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消除传销顽疾须向传销领导者亮剑

时间:2013-11-29 10:41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颜斐、石杨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直报网11月29日讯】(中国工商报 颜斐、石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传销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加大了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传销罪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传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各地公安机关严格依照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公安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传销罪“情节严重”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追究传销组织领导者刑责标准

《意见》明确,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传销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标准

《意见》指出,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员应认定为传销组织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关于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意见》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对“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对“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意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原标题:消除传销顽疾须向传销组织领导者亮剑)

责任编辑:王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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