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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康药业“特医食品”四级代理拉人头 涉嫌违法违规(2)

时间:2022-02-23 00:49来源:微商电商调研 作者:微商电商调研 点击:
普通固体饮料是特医食品?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特康的代理以及特康医药公众号文章等宣传:特康的产品是针对不同的患者有不同功效的特医食品,例如针对

普通固体饮料是“特医食品”?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特康的代理以及特康医药公众号文章等宣传:特康的产品是针对不同的患者有不同功效的“特医食品”,例如针对糖尿病患者的唐绛TM复合营养粉、针对肿瘤患者的痊能肿瘤全营养粉、针对肝病患者的甘怡素肝病全营养粉、能修复受损关节的关节慷复合营养粉等等。特康代理们宣传的各种类型的特康固体饮料真的是“特医食品”并且能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吗?

特康的代理们宣传特康产品是“糖尿病患者的福音”、“修复关节损伤”,并在朋友圈、视频号上发布视频文章宣传,便秘、胃病、肿瘤患者吃了特康产品后效果很好,除此外代理们还在朋友圈、公众号上发布各种疾病科普以及防治等文章,后又附上特康营养粉的购买链接,让不同的患者购买不同系列的特康产品,打着“特医食品”的旗号误导消费者消费。什么是“特医食品”?它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简称,是一类特殊食品,“特医食品”也被称为“病人的饭”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什么人群可以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日常饮食是人类营养的最佳来源,但是,在疾病条件下,由于疾病本身、治疗干扰等多种原因,日常饮食常常难以满足生理及疾病康复的营养需求。此时,特医食品或肠内营养剂就自然而然成为日常饮食的补充或替代。与日常饮食相比,特医食品能量密度更高,营养配比更加合理。特医食品适用于处于疾病状态或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例如早产儿、食物蛋白过敏、乳糖不耐受、氨基酸代谢障碍等婴幼儿,消化道外科手术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糖尿病患者、肾透析患者以及具有营养不良风险的老年人等等。针对不同的疾病状态和营养需求,特医企业研发生产出与之匹配的配方食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批准后,授予特医食品注册证书,产品可在医生和营养师的指导下供适用人群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普通食品,比如固体饮料有何区别?普通食品不能治疗疾病,也无法提供充足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无法全面均衡满足患者对营养的需求。而特医食品从配方研发设计、生产企业能力、质量安全检测到产品质量均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严格约束监管。因此,固体饮料不可替代特医食品,对患者进行营养补给。那么在如今各种固体饮料和保健食品冒充特医食品的时候,如何识别一个产品是否是特医食品呢?通过产品标签可以辨别:特医产品在标签正面会标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明该产品适用的特殊人群;查看是否有注册号,正规的特医产品必须获得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TY+8位数字”。另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也可以查询到特医食品信息。

然而微商电商调研调查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并未搜索到特康所谓的“特医食品”,检索“荃”字并未检索到特康的“成荃素复合营养粉”,只有一款名为“纽荃星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食品,而检索“营养粉”,检索结果是没有数据。特康主要销售的产品“成荃素复合营养粉”只看到生产许可为SC10637110100451,其中106代表食品类别为饮料,并没有其他属于“特医食品”的标志。

综上所述,特康的各类固体饮料产品资质属于普通固体饮料,并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更不是药品,所以特康的宣传材料涉及的疾病调理治疗等功能属于虚假宣传。对此类行为,《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十七条指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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