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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观光局:禁止旅行业与传销事业合作变质经营

时间:2015-05-04 09:10来源:搜狐 作者:搜狐 点击:
鉴于近来民众迭有反映国外旅游公司透过网路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招揽、销售旅游服务(商品),并以提供旅游奖励金免费环游世界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国外行程、机票、订房及租车等为诱

【直报网5月4日讯】(搜狐)鉴于近来民众迭有反映国外旅游公司透过网路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招揽、销售旅游服务(商品),并以提供旅游奖励金免费环游世界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国外行程、机票、订房及租车等为诱因吸引消费者入会,及国内传销事业与旅行业合作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广、行销旅游商品,交通部观光局表示依发展观光条例第26条规定,旅行业属特许行业,须向该局申请核准缴纳保证金并领取旅行业执照,始得经营旅行业务。

传销事业非旅行业,依同条例第27条第3项规定,不得经营旅行业务;又旅行业依旅行业管理规则第35条、第49条第14款规定,其分支机构须以分公司名义设立并须依规定提高履约保证保险及保证金,且不得透过非属分公司之传销事业通路或包庇传销事业经营旅行业务,以合法掩护非法,亦不得以多层次传销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项或资金。故为维护旅游市场商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该局于2015年3月31日邀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平交易委员会、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旅行业公协会召会讨论后,已责令旅行业不得与传销事业合作变质经营旅行业务,违反规定者,将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交通部观光局并提醒消费者注意国外旅游公司或传销事业销售的手法与花招,勿在诱惑下加入会员,并仔细评估该传销方式是否适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休閒、旅游习惯及经济能力。另国外旅游公司在国内未设有分支机构,消费者倘入会或参加其举办之旅游活动,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其权益恐无法保障,且亦非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纠纷调处及代偿之对象,爰请消费者参加旅游时,务必选择国内合法旅行社,以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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