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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盘点: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传销案例

时间:2018-01-14 10:16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作者: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点击:
近期,以传销形式为手段的新型互联网欺诈乃至违法犯罪行为频发。部分组织和个人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旗号,以高额利益为诱

【直报网北京1月14日讯】(中国工商报)近期,以传销形式为手段的新型互联网欺诈乃至违法犯罪行为频发。部分组织和个人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旗号,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利诱、欺骗广大群众缴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并鼓动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云集微店、环球捕手、摩能国际、全球时刻、博邦商城、万福会等也陷入疑似传销风波。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早在2010年国内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超过4000万,经工商查处公布的涉案金额达60亿元,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2018年悄然而至,我们为大家带来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传销案例(上篇)。

案例一、钱宝网

【案例简介】2017年12月26日,张小雷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一公布出这个消息,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张小雷于2010年在江苏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2年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初,钱宝网开始正式运营。

 

 

钱宝网对外宣称,已吸引了2亿会员用户,日活跃用户达1000万,入驻48万余商家,截至9月平台流水超过500亿元。2015年,南京当地多家媒体曾接到相关部门发的“封杀令”,要求取消和钱宝网、钱旺公司合作的宣传、投资、商务项目。2016年3月,为避开南京监管部门的监管,“钱宝系”企业总部和所有公司高管均迁至上海市办公。同年11月,钱旺和钱宝两个公司的注册地变更至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名称分别变更为成都钱坤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和钱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4月,钱宝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账户里还有2300多万‘钱宝币’,都提不出来了,现在除了后悔也没有别的办法。”2017年的最后一个晚上,钱宝网投资者刘女士这样向新京报记者诉苦,钱宝的投资规则是投资者在钱宝网上的收益是以“钱宝币”形式体现的,100钱宝币等于1元钱。

从南京警方的介绍来看,结合张小雷本人供述和初步调查结果,钱宝网以完成广告任务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收取用户保证金,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律师点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随着人们的投资理念不断加强,各种理财平台层出不穷,民间的理财平台占据很大的比重,本次的钱宝网垮台之后,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映,很多理财平台相继地倒下,集资平台跑路、违约形成了一股趋势。钱宝网刚成立的时候,有知情人士透露,曾经推出过投资100万元,年回报率100%的项目,这实际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项目,钱宝不断地演变,从最初的单纯缴纳押金看广告做任务取得利益的平台,逐渐的变成了以微商、股权投资为主的高额回报承诺的“P2P+微商”平台,逐渐转变成非法的模式,圈住了很多老百姓的钱,钱宝网的这种返利来自于新的用户,用新的用户的投入保证金来付给老用户的收益,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巨大的骗局。现在的集中问题是对于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及其公司负责人的追责和投资者的资金找回和损失弥补问题,根据现在的情况,张小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投资者想追回投资款,需要等待司法机关启动追赃程序,按照比例退还给投资者。

案例二、五行币

【案例简介】近期,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多地公安机关对“五行币”系列涉嫌传销案依法进行查处,抓获化名为张健的宋密秋等百余名犯罪嫌疑人。这个“五行币”传销组织曾推出多个传销名目,波及全国32个省份,聚敛赃款数十亿元。它把入门费分为500元、2500元、5000元3个级别,声称会员缴纳资金后能获得虚拟货币——“五行币”,而缴纳5000元的还能得到一枚五行金币。

 

 

“山寨币”涉嫌传销的情况正在全国多地出现。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5900多起,涉案金额近300亿元。其中,以各种“虚拟货币”为名实施的传销犯罪比例不小。2017年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五行币”“维卡币”“亚欧币”“钛克币”等一批重大案件,涉及币种107个。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随着比特币的走热,各种数字货币层出不穷,但是这其中有真有假,“山寨币”也利用这个时机,主打数字货币的特点,进行商业诈骗,利用“山寨币”从事网络传销是传销的一大新变种,迫切需要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联动打击机制,把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其裂变式增长。从各地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传销依然采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统模式,不过借助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概念进行包装,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不少投资者被骗却不自知。加强严密的监管,建立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案例三、维卡币

【案例简介】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该组织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退款。要成为维卡币组织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以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2015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于某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的传销组织以来,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份,于某在山东烟台下属的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继续组织、领导该组织的传销活动。2016年6月份,其又加入“UM理财”的传销组织,在其服务部内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至2016年12月份,于某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58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0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73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600余万元。

维卡币理财项目和UM理财项目的注册和购买方式主要都是通过互联网的网站进行的,维卡币组织的经营其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其经营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维卡币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种互联网传销组织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一个新的产物。

案例四、五化联盟

【案例简介】“五化联盟”是一个跨国传销组织。“五化联盟”公司无任何经济实体,也没有任何股权,传销组织者和参加人员所获收益,都是层层下线人员加入时所交纳的高额门槛费。

2016年5月,“五化联盟”网站开始运行,康某制作了各种宣传资料,召集肖某君、陈某等骨干成员在深圳、珠海等地当面授课,大肆宣传云数贸“五化联盟”传销模式。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该组织通过QQ、微信等渠道先后发展注册会员20余万人,层级达130级,涉案金额5.2亿元,涉及全国34个省份,以及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2016年12月,宋某在泰国出狱后,认为“五化联盟”的传销组织特征过于明显,极易受到查处打击,于是指使康某、司某关闭了“五化联盟”网站。2017年4月,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侦查,掌握了该网络传销组织的犯罪证据,基本查明了犯罪事实。2016年4月,张宏斌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入会。500块钱的投资,拉两个人入会就能回本,还能享受分红和股权激励,这让他深感“投资小、回报快”。仅半年时间,张宏斌就在四川眉山市丹棱县发展了200余名会员,获利5000余元,仅仅为了5000元卷入传销,值得么?

云数贸“五化联盟”注册会员所交纳的钱和获得的奖金,在网站后台系统中全部以电子币形式显示,1元人民币对应1个电子币,会员注册入会必须先交钱后注册。会员注册需交纳500元入会费。而之后推荐其他人入会,就会获得相应的奖励,入会后买的股票也会升值,给人以诱惑。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五化联盟的运作方式与五行币、维卡币相似,均采用不合法的传销的形式,利用人性的贪婪,卷入大量资金,不合法的投资项目,投资者不要贪图小利,切勿听信诸如“高利息”“高回报”的谎言,投资有风险,出手须谨慎。对于手头资金并不宽裕者,最好不要拿出自己微薄的积蓄,如退休养老钱等轻易投资,确实想投资的要走正规渠道,出手前先要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清楚,谨防上当受骗;不要去参与所谓的“免费健康讲座”“免费参观旅游”“免费聚餐”等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五、云在指尖

【案例简介】2015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咸宁地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咸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时给上线会员返还佣金,其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

 

 

经查,2014年10月31日,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运营上线。该商城是云在指尖公司自行开发的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利用微信进行推广,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公司服务器中。截至2016年2月2日,该商城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在指尖网上商城规定,参与人员获得佣金的最低条件是必须在商城中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获得下线8层内人员以购物形式交费加入的报酬,要获得无限层的报酬必须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截至2016年2月,云在指尖网上商城浏览数达1.4295亿人次,关注人数达2476.08万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层。用“只要一部手机,一个微信账号,消费128元就能代理整个商城产品,在家里发链接,就能轻松月入上万,甚至十几万!”的宣传语,诱惑了260万人,陷入微商传销骗局。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传销触角伸向移动终端,开始“微传销”时代。涉案金额达6.2亿元,会员260万人,遍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影响很大。由于网络传销没有地域限制,涉案资金的关系错综复杂。“云在指尖”规定,会员每推荐一人成为“指尖管家”(第一代)时,可拿40%的利润。第一代管家推荐新管家(第二代)时,会员可分10%的利润。发展第三代至第五代,都可以提取10%的利润。按此模式,部分人员因发展下线获得返利金额达两百余万。2016年9月12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公告中明确指出,针对通过公众号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进行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分享的行为,将对帐号采取限制功能、永久封号等处罚。可以说,网络的安全需要每一个人的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第三方平台,都需要不断地进行改变。

案例六、云集微店

【案例简介】“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从云集微店对外发布的数据来看,其电商业务所占比重相当大,也就是说它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云集微店的模式中有部分符合传销的特征,在实际情况中也不会被认定为传销罪,只会因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而受到行政处罚。(详见独家专题:《涉社交电商云集微店涉嫌网络传销》http://www.100ec.cn/zt/yjwd/)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云集微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云集微店的地推模式与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传销活动有一定的区别:一方面,云集微店提高了商品流通效率,创造了真实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云集微店一直按照补贴市场、亏损经营的互联网创业模式在运作,平台并没有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牟利,反而投入巨大。因为这种晋升机制本身的目的就是要分阶段、分不同层次的模式去鼓励大家去成为上一级,这是典型的团队计酬模式。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表示,尽管云集微店也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模式变成了三个层级:经理—主管—店主,但经理还是从下线即主管和店主的缴费计酬,主管从下线店主的缴费中计酬,本质还是差不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云集三级分销模式是否属于一种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均不甚明确,故仍存争议。

案例七、魔幻农庄

【案例简介】魔幻农庄是一个号称“轻松赚钱、月薪过万”的网民风靡的游戏,这种的所谓“理财游戏”迅速在网民中走红,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先后发展涉及重庆、四川、广东等28个省市的12万余玩家,交易金额达4600余万元,2017年3月15日,“魔幻农庄”正式上线。8月中旬,游戏全面崩盘,数万玩家血本无归之际,方才认清其网络传销的真面目。投资者称,如果要赚更多的钱,还可以设法获取动态收益,那就是推荐其他人参与进来——直推1个用户奖励16个种子,满100个种子可以换90朵玫瑰花;段先生现在的级别是花农,若直推达10个用户会奖励1个花仙子,增加收益率0.1%,4个花仙子自动合成一个花天使,增加收益率0.5%,玩家最多拥有4个花天使。花天使的更高一级叫做庄园主,也是游戏中的最高身份,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直推40人,获得游戏里面的15块土地的开垦资格,二是拿钱开地,开垦10块黑土地、每块需要300元,5块金土地、每块需要3000元,一共投入18000元后,段先生就可以成为庄园主了,享受提高交易上限、免除交易手续费、可帮任何人注册账号等特权。每一个推荐人,都可以从自己的直推人处“采蜜”,也就是采花,获取对方每天收益的10%。短短两三天内,江津警方接待了类似群众151人,报案金额总计162万元,其中少则330元,多则十余万。此类新型网络传销作为一种高智商犯罪,团伙核心人员年龄分布均在27-32岁之间,头脑灵活、思维敏捷,在游戏发起之初就设计了许多环节逃避法律打击,并想好多种抽身后路,在接受讯问时各显神通。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魔幻农庄是一种新型的通过网络游戏开展传销的模式,通过游戏掩盖犯罪现实,即使如此,还是暴露了其传销的本质,但是这些创始人和之前的传销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们一般都是思维敏捷的高技术高水平的IT男,审讯初期,多名嫌疑人均对“上家”、“下家”、“上线”、“下线”等词语极度敏感,一再强调他们是“推荐人”、“直推人”,竭尽所能意欲洗脱“传销”嫌疑,辩称自己在发起这款游戏之前就专门购买和学习过相关反传销的书籍,认为传销的特点是三级收益,而“魔幻农庄”游戏中,玩家只从自己直推人账户中“采蜜”,只有一级收益,不构成传销。但是,虽然游戏中表现为玩家只能提取下一级的收益,但每一级玩家都通过对下一级“采蜜”来壮大自身基数,那么玩家的收益实际上是间接来源于其发展延伸的推荐线的最后一级,完全符合法定的传销犯罪要件。

案例八、1040阳光工程

【案例简介】1040阳光工程,是经典的传销组织,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被确认为传销活动。实际上,据相关人士,1998年4月新疆就有1040阳光工程,随后转至广西,从2007年开始活跃,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就有这个组织的成员在活动,甚至还建了个官方网站。核心理念就是发展下线,刚加入的成员需要缴纳3800—69800元“会费”,分为三个档,之后就要不断地发展“业务员”,只要“业务员”业绩优良,就能“空手套白狼”,最终赚到1040万元,所谓“1040阳光工程”也因此得名。这种资本运作有一套“五级三晋制、出局制”的理论。如果每个入股的人投入6.98万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如果只投入3800元,下个月是不返钱的,投入2份以上,组织下个月才会给反钱,根据交的金额不同,返钱的规则不同,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的游戏。在中国基本上中东部每个省都存在1040组织成员,覆盖面积大、人员数目众多、国家打击控制难度巨大。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实际上1040并不是中国创造的,在日本也存在,名为“天使计划”,在美国称为“富人俱乐部”,1040这种典型的传销模式第一个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设立传销场所。如在陈志愿、陈志敏59人案件中,二人于2009年6月至7月左右,将传销团队陆续从南宁迁至合肥。在包河区较偏远的小区内租房以“家庭”为单位设立传销场所。特点二是发展下线犹如细胞分裂,下线发展下线,下线再分裂的方式。特点三是该传销组织内各层级之间互不往来,仅限于同层级交流,传销组织的游戏规则犹如“薪火传承”,不同层级掌握不同规则,上线始终掌控最根本的游戏法则,并有一整套工资提成及奖惩制度予以保障。特点四参加人员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前期所查办的传销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运作模式也较为简单,属于粗放型。而在陈志愿等59人案件和后期所办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既有小有所成的商人、退伍军人、大学讲师,还有一些年轻的大学毕业生。1040采用直销传销混合的方式,让人们难以分辨,掩盖其犯罪现实。

案例九、IGOFX

【案件简介】据马来西亚《中国报》报道,一名90后中国女子张雪娇(26岁,来自江苏常州)被指卷款潜逃马来西亚投靠丈夫,其丈夫是一个金融诈骗组织IGOFX的大股东,张雪娇以中国IGOFX总代理的身份,打着“躺着赚美金”的口号,半年时间在国内发展40万名会员,卷走人民币近300亿元。

2017年6月8日,IGOFX跑路,平台内所有玩家本金损失超90%,设置止损依然爆仓,IGOFX控股有限公司,自称2012年成立于新西兰,已经有近5年的历史了。去年该公司为了进军二元期权的市场,放弃了原有的新西兰监管,将公司总部搬去了瓦努阿图共和国。IGOFX的瓦努阿图监管证书信息上显示,在瓦努阿图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监管有效期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只有短短1年的时间。可以见得,这个空壳公司为了快速拿到行骗执照,才选择到瓦努阿图。而这个地方也成为很多行骗公司快速注册的地方。IGOFX至今没有任何可靠的产品或服务,只是不断发展会员和代理,依靠会员的资金投入盈利,新加入的会员最低投资是100美元。IGOFX的业务模式被称为多层级营销(MLM),即根据会员投资金额的不同,他们被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交易者500美元;介绍人1000美元;JIB2000美元;IB5000美元;MIB1万美元。会员设有利润分红,每月投资回报率的90%用于操盘手和投资者分红。两方分红的比例则根据操盘手的级别而有差异,大体上操盘手的利润分成在5%到30%之间。每月投资回报率的剩余10%会用于支付会员(即IGOFX推广员)分红。按照会员的级别分配比例:第一级别5%;第二级别3%;第三级别1%;第四级别1%。“我们的钱根本没有进入外汇市场。”云南大理的投资者张国忠说,他查询自己的MT4软件(一款市场行情接收软件)交易记录,发现自己进行的外汇交易有操作记录,但凡是托管给操盘手进行的交易均没有交易记录,“只要选择托管,钱就会从账户中扣除。最后只有交易结果,没有交易过程。”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现在的诈骗形式越来越多样,外汇交易诈骗如今也走入人们的生活,已有多起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崩盘跑路、突然关闭或被定性为传销诈骗等风险的事件发生,这些都仅是当下互联网炒汇平台乱象的缩影。部分外汇理财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声称自己受权威机构监管,或宣称拥有授权,但是实际上,这些认证或者授权都是造假的,并不是实际受到这方面的监管,平台以“互助理财”的名义发展下线,按层级返利的方式不断吸引新投资者加入,这种模式涉嫌传销。这些庞氏骗局抓住了人性的弱点,进行诱导和诈骗。

案例十、亚欧币

【案件简介】海南海口警方破获了一起传销案,他们声称亚欧币只要花五毛钱买入,不到一年时间就能涨到五倍多。也就是说,投入100万,就可以涨到500多万。按照公司的宣传,亚欧币是“国家首家合法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由海南跨亚欧公司发行。用户购买“亚欧币”,需要通过这个网站展示,亚欧币存储在内盘,内盘的价格只涨不跌;另外还有外盘,通过交易卖出“亚欧币”进行提现。 所谓的只涨不跌,其实是跨亚欧公司工作人员敲敲键盘就能实现的。 虚假的“涨势”,就是为了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亚欧币”传销参与者表示,如果说你人脉比较多,市场比较大,他也赚很多钱。只要超过1000万,三级分销,可能是省级代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院卞永祖表示“用网络的这个模式,用群的模式,一方面节省了成本,可以去操纵这个群里面的舆论,另外一个,非常隐蔽,你在这里面,人和人是不见面的,你想知道上线是谁,都比较困难,所以说这个有很大的隐蔽性,并且这个扩展非常快。因为区域在这个方面是不受限制的。” 在这些包装之下,短短一年的时间,“亚欧币”吸引了4万多名参与者,吸收资金达到40多亿元。 在涉案的40多亿元中,有约10亿元用于会员高额返利,约27亿元用于会员提现。有超过3亿元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和夏某荣等非法占有。

 

 

【律师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数字货币的风靡,我国的诈骗集团也在这中间钻空子,实际上,人们在购买数字货币的同时,并不是真正的了解数字货币,就像现在风靡的比特币,很多投资者压根就不明白到底什么是比特币,比特币又是如何产生的,只是听别人说这东西挣钱,就将自己的积蓄投入,亚欧币骗局就是利用了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痴迷和信任,开启了诈骗。

什么是网络传销?

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作了这样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互联网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互联网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传销的报酬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上线可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再一种则是可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计提报酬和返利,这种计酬方式被称为复式计酬,就是传销发展的金钱链。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划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网络传销的特点

1、手段隐蔽

互联网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必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要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密码。

2、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传统的传销因为局限于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且在同一地区,所以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是互联网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方式,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丰富,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需要简单点击鼠标就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跨地域性传播。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无法从源头上切断。

3、标的虚拟化

互联网时代,高科技是一个很先进的理念,但是对于很多网民来说,这却是很虚拟的东西。传销人员正是利用这点,打着“资本运作”“高科技”“促进国家相关产业”等幌子,借助高科技产物的概念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伪装进行传销。不明事理的网民很容易被诱导进来,传销标的的虚拟也使得网民很难判断,误以为传销的标的是先进的理念,进而掉进传销陷阱。

4、违法成本低

互联网传销首脑只需要建立一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一旦出现问题可迅速将资金转移国外,不仅运作成本低,而且打击难度大,因此很多不法者铤而走险,走上互联网传销的道路。

5、首脑高智化

互联网传销首脑首先需要利用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建一网站,借助该网站进行宣传,同时还要组建商务系统以及资金运作平台,并且还需要众多加密方式来设立不同的登录入口,从而对代理商和会员系统进行区分。另外,还要自建一套专门用来组织管理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掌握网站的维护技术,相关的传销人员也熟练掌握网站的各种运作来发展下线,进行资金转账代理、查询薪酬等,所以互联网传销首脑以及部分相关人员很多都是高学历者,高智化趋势加大。

6、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工商、公安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乃至直接关停,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目前,互联网传销类型多种多样,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各地方、各机构分类标准不一,但是本质相同,大致有以下六种:

1、“虚拟互联网”式

这种类型主要包含“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要求加入的新人交纳会费,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

2、“资本运作”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等虚假的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

3、“混合传销”式

互联网传销组织假借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作为幌子,构建互联网购物和会员营销平台,加入者必须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定额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数额来获得报酬。

4、“免费获利”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对人们的诱惑力比较大,一般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所以互联网传销组织利用人们这样心理,提出“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等等诱惑力很强的宣传标语,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5、“互联网博弈”式

这类主要利用年轻人喜欢玩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的心态进行传销。互联网传销组织大都以玩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赌博为幌子,然后诱使加入者办理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也就是变相交纳会费,再利用各种奖项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6、“各种互助”式

这种类型主要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打着“互助投资”“各种慈善”“互助、互爱、互赢”等口号,以高额利息诱使投资者投资,并且鼓励发展会员给与奖励。

如何识别网络传销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了解,网络传销与网络直销在经销商利益来源、公司利润来源、加入条件、产品价格、质量、售后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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