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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已成市场经济生活毒瘤 须打造反传销立法体(2)

时间:2018-06-12 14:17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人民论坛网 点击:
发挥执法合力,实现重典治乱、猛药去疴 当前,我国传销查处机制存在漏洞,导致网络传销成了三不管地带。而监管漏洞、监管盲区与监管真空地带直接

发挥执法合力,实现重典治乱、猛药去疴

当前,我国传销查处机制存在漏洞,导致网络传销成了“三不管”地带。而监管漏洞、监管盲区与监管真空地带直接导致了巨大的监管套利空间。为走出“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怪圈,《禁止传销条例》完善了“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多元监管体制,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传销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这种“多龙治水”的传销查处机制的设计目的是好的,但由于网络传销的隐蔽化、跨区域化与高度组织化等特点,以及执法权限的匮乏导致实践中的传销组织不断蔓延,目前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公安机关、网络部门等监管机构之间、地区之间仍存在监管缝隙和监管漏洞。例如,工商部门往往隶属于本地政府,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跨地域执法调查手段,难以彻底查清跨省市传销组织的违法事实。又如,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执法合作机制。

为消除执法漏洞与执法盲区,建议构筑快捷高效的执法司法联动合作机制。针对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挑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建立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打击传销的监管执法司法合作体制和机制。建议创新监管执法体制,实现监管转型,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要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铸造监管执法合力,提升监管执法公信力。当务之急是建立互联互通的全国打击传销监管执法信息网。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是是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精髓之一。要稳准狠地打击传销组织与传销行为,必须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归零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取消罚款的上限,实现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罚款制度创新,将上述罚款底线分别提高到500万元、100万元与1万元。建议完善传销人员联合惩戒制度,将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介绍者、诱骗者、胁迫者都列入失信黑名单,让其一次传销,处处受限,一次违法,终身后悔。

建议立法者深入研究各类传销模式,及时修改《刑法》,扩大刑法打击圈,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对于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虐待、伤害传销参加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导致其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必须数罪并罚。另外,不能把重典治乱曲解为重刑轻民。要严打直销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誉制裁等手段。只有三大法律责任并行不悖,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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