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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保健品广告不能宣称有治疗功能

时间:2015-04-21 11:47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点击: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相比于去年年底审议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本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养生节目发

【直报网4月21日讯】(新京报)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相比于去年年底审议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本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养生节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焦点1 【保健品广告】

广告不能宣称有治疗功能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广告准则一并做了规定。对此,有委员提出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功效,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列为同一类,不尽妥当。也有委员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生成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另外,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焦点2 【明星代言】

代言虚假广告或被禁三年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前的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对广告代言活动做了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有委员提出,应列出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情形;有的则建议增加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违法的广告代言人进行任何广告代言。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这条建议增加的新规定,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张真理表示,此条实际既加重了广告代言人为虚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在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应当三年内不得再为广告代言行为。也加重了广告相关方的审查义务,即加重广告代言人为虚假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相关负有不得使用相关违法行为人的义务。另外,该条是一个法律责任或设定法律义务条款,应该有广告相关方违背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相配套,才能实现该条的法律目的。

同时,张真理建议明星在进行广告代言时,更为谨慎的选择产品,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焦点3 【媒介平台】

养生栏目禁发保健品广告

一些媒体常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忽悠”消费者。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同时建议,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生成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医疗和其他食品广告,以促进母乳喂养。

对于违法广告治理,有委员建议要形成部门合力,一方面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对媒体的监管职责。三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今年第一季度,北京工商部门就监测到违法广告1688条次,其中包括拜尔昊城口腔医院、徳贝植牙等8起严重违法广告,均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广告费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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