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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网络广告走上法治正途 八部门联合整治

时间:2014-10-30 14:07来源:工商总局 作者:工商总局 点击:
当前,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逐年壮大,已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虚假违法广告也选择互联网作为“避风港”,不少在常规媒体上不能发布的广告,往往藏身于网

【直报网10月30日讯】(工商总局)当前,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逐年壮大,已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虚假违法广告也选择互联网作为“避风港”,不少在常规媒体上不能发布的广告,往往藏身于网络,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今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信办、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近5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有效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环境。

网络广告日新月异

目前,我国广告市场已超过德国、日本等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广告市场。以数字传播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步伐的加快,创造了新的广告需求。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广告市场也呈现出新格局,互联网广告增长态势迅猛,成为各类广告中的翘楚。

据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超过4.28亿。与之同步,互联网广告市场份额超过630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电视广告。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增多。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广告,虚假违法问题较为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对互联网广告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但是现行广告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广告监管人员素质、技术手段仍有待提高,网络广告监管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市场秩序亟须规范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广告便捷传播条件的同时,也让虚假违法广告更为隐蔽、更难查处。在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中,各监管部门发现网络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缺少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相关规定,使得工商机关在监管中无章可循,常处于被动状态。

二是网站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有些网站未建立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员没有发挥“守门员”的作用,给虚假违法广告,特别违法链接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互联网广告形式、收费模式等方面与传统广告存在明显区别,给网络广告案件的查办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如链接广告的违法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广告联盟模式中,最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责任认定问题;违法网络广告证据的固定问题;违法网络广告费用的计算口径问题;企业自设网站的广告宣传与信息的区分问题等。

同时,互联网广告属于新兴监管领域,在管制界限、行政手段、技术支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疑难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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