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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被建言纳入《电商法》严格监管范畴

时间:2017-06-28 11:39来源:红盾论坛 作者:红盾论坛 点击:
“社交电商”该如何治理?平台的责任该如何落实?已成为公安、工商、食药监三大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央视节目曝光“微商”假药大案

【直报网北京6月28日讯】(红盾论坛)“社交电商”该如何治理?平台的责任该如何落实?已成为公安、工商、食药监三大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2016年,两个女孩通过微信,分别花6000元和3000元,购买了微商陈某极力推荐的“减肥药DDS”,并持续服用了几个月,随后身体出现毫无饥饿感、幻觉等症状,今年2月,两人在医院被诊断为“西布曲明中毒”。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了过去(2017年3月1日-5月31日)三个月时间内破获的系列网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上述“朋友圈”购买减肥药“中毒”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两大部门发起的旨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净网行动”,共破案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的犯罪窝点34假,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止咳”、“降压”、“降糖”、“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百余种17729盒(瓶),货值近百万元。

近两年,类似性质的案例在湖南、河南、浙江地方都有查获,而且很多案值不菲。

6月19日,红盾论坛与食品与营养科学传播联盟合作,围绕“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挑战”召开专题研讨会,公安、食药、工商三大监管系统的政策法规制定者、基层执法者,以及电商平台代表,对微信等新型电商平台的监管和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问题:社交平台担当什么样的角色?

红盾论坛某负责人在致辞中指出,红盾论坛长期关注网络监管的有关问题。这几年以微商为代表,依托微信、微博、直播平台这些社交平台为媒介的社交化电商异军突起。也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说微商,经营的模式很多以三级分销为主,这种模式是否涉嫌传销,是否涉嫌违规直销的问题。去年有一个中国很大的微商,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然后腾讯公司据此专门发布了一些公告,就在微信上禁止三级分销。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广告宣传的问题,尤其是以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还有现在这个网络直播这种自媒体的传播,其中夸大虚假的广告是不少见,另外还有侵犯知识产权,尤其侵犯商标权的,好多名牌产品都会受到这个困扰。还有一个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是社交化电商特有的,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存在这些问题,传统行业也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微商这种新的模式,新的渠道,新的技术,给我们的监管,给我们的政策带来一些新的挑战。虽然是同样的问题,但是我们面对的主体,面对的情况不一样。

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社交化平台,比如微信、像微博,像直播平台,这种社交平台在社交化电商当中他们承担什么样的角色,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或者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我们政策确定,或者我们监管工作都无法绕开的问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仅仅是内容的发布平台,这是我们作为政策把握,或者我们监管工作要明确,要确立的问题。社交平台在社交化电商领域到底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们给他赋于过多的责任,可能不利于社交平台的发展。如果我们对它过于放任,对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不利,这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可能就会考验我们执法部门还有政策制定部门的智慧。

现状:微商已成伪劣食药产品“风险高发地”?

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继淘宝、天猫之后,国人又一熟悉的场景;而在近年,在网络直播节目“顺便”推销化妆品,也成为了新的“业态”。

据腾讯官方公布,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引自《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陈,“微商已经形成一个特别大的群体,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是完全的‘野蛮生长’,我们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从事微商工作的人文化层次不高,甚至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上出现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行业急切需要疏和堵的方向引导。”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于立娟介绍微商发展情况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买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现象难以遏制。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直接危害,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6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联合当地食药监局破获了一起案值过亿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高价销售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伪劣“减肥食品”。

参加研讨会的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回忆,犯罪嫌疑人在黑作坊违法生产、灌装名为“WOASO闪电瘦”的假劣保健食品,销售网络已遍布广东、安徽、江苏、山东、陕西、吉林、黑龙江等10余省份,涉及面广,危害极大。而且,由于涉案人员通过QQ、微信等“点对点”的推销、转账收款模式,再快递给消费者,隐蔽性、欺骗性强。

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正在讲解他参与侦破的“6.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

挑战:社交平台售假立案、调查、执法难

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假现象之所以泛滥,源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微商”几乎为零的准入门槛,可以不经审核、高频发布任何商品信息;同时借助ps效果图,在“朋友圈”这个封闭的渠道里进行点对点的推销。

根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分析说,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坦言。

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北京食药监在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创新与挑战

更重要的挑战在于对于“微商”平台性质、责任的认定。2015年,新版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不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要求只是第一步,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电商立法进展

此外,平台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大量“微商”没有遵循基本的法律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各类真假难辨的食品药品,平台应如何进行约束。

对于微商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微信官方如何把控?媒体报道称,微信客服公开表示,微信提供的只是一个聊天平台,并非电商平台,如果产生经济损失,建议从司法渠道维权。

不过,从2015年7月开始,微信团队开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内测; 2016年3月14日,微信团队公布2015年微信生态安全及微信品牌维权发展情况,称经过用户举报,核实发布欺诈类信息并封停的个人账户超1.1万个,箱包、服装、鞋类等是消费者品牌维权的热门品类,但未提及假劣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危害。

建言:《电商法》应将“微商”纳入严格监管范畴

当“微商”已经成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不管微信自身的定位如何,它都已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和社交平台。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这种趋势已经很难逆转。但从我们行业的视角来看,微商上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完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明晰。

李旼认为,这种法律缺位的状态,纵容了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而相关监管部门的刑事立案,只能是事后监管手段,很难治本,“应该由微信平台制定相关规则,比如审核商家销售资质,这样微商的问题才会遏制住。”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里面涉及两个关键功能,一个是互联网信息功能,一个就是交易功能,互联网交易的监管要牵住这两个牛鼻子,除了从源头治理,抓生产环节,还应该把平台治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抓手,要让平台担起责任,如此才能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约束。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提出治理思路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原标题:微商”被建言纳入《电商法》严格监管范畴)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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