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月7日讯】(天狮)大中华区经销商韩X、金XX、龙XX、牛XX、于XX、赵XX、王XX、李XX、张XX参与其他公司的业务运作或严重扰乱公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规证据确凿,违规行为属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中第三项 —— 第 4 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天狮公司及其员工或其他天狮经销商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不得毁坏天狮公司财物或殴打其员工、经销商,扰乱天狮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第7.2条:不得利用天狮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售非天狮产品。 第8.10条:不得参与同天狮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亦不得利用天狮公司的业务关系或诱导、利用其他经销商代其推广非天狮公司的业务。 鉴于此等经销商以上违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中第八项 —— 第5条:任何天狮经销商违反《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天狮公司可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悔改态度、行为动机及其他因素,逐案决定对违规人的处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