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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由《中国经营报》社主办的“2018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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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就位,天猫 京东 戴上了“紧箍咒”(2)

时间:2018-09-05 10:16来源:虎嗅网 作者:虎嗅网 点击:
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法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而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商家来说,倒是还有两条比较值得关注:

1. 网店经营者登记条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法规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对一些之前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在纳税范围之外的商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改变。

2. 还有霸王条款?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到底责任几何?

法案出台的过程中还有个很重要的小插曲。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商法》(草案)进行四审,而在四审稿中,委员会采取了“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建议”,将三审稿中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后一句改为了“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各方利益博弈在此体现,根据财经十一人的报道,就在8月16日的那场四审稿前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腾讯、网易、京东等受邀企业均派出研究人员与会,而阿里巴巴则是马云亲自到场发言。

这两个字还没改成功,消息一出,就遭到了中消协和一众专家们的质疑。

有中消协人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表示:“如果报道属实,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近期也正是滴滴顺风车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随即表示:

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的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责任了。

若如此,搭乘顺风车遇害的那些女孩们的血渍何时才能擦干?如果一个电商可以吸吮着沾了消费者鲜血的手指前行,就会有更多的电商模仿。

不管是电商,还是外卖、网约车等其他的互联网平台,它们和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十分尴尬,三方的矛盾在出现一些无法追及的后果之后更加突出。

出现了问题,平台到底要担负什么样的责任?这已经成了一个常被谈及纸端但往往又没有定论的话题。

据说,28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还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济学家蔡昉也公开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应该说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

话外之意,相比平台,消费者则更需要受到保护。

最终法案出台,关于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是这样写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规规定: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足见讨论之多。对此,虎嗅作者林华表示:

在法律上,“补充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情况下,平台承担补充的责任;而连带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平台或平台上具体业务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则是一个空白条件,可以根据裁决人自由裁量。

而另一法律界人士也告诉虎嗅,连带责任中,平台和经营人承担责任不分先后,而严格来说,“相应的责任”并不能算法律用语。

文字之间,还是留尽了余地。

电商风雨十年,这才缓缓揭下面纱的《电商法》,没少向其他已经渐成熟的法律条款取经,比如《食品安全法》。

你看,比较应景的是:

根据澎湃新闻今天(9月4日)的报道,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美团日前再次遭到宁波市海曙区市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

现在距离《电商法》的正式执行还有四个月,天猫、京东、携程们可要长点心了。

(原标题:《电商法》就位,天猫、京东、携程们戴上了“紧箍咒”)

责编: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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