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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处某直企虚假宣传及超产品范围经营活动(2)

时间:2016-05-31 09:54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中国工商报 点击:
强化主动执法 指导直销行业规范发展 如何对直销进行有效务实的规范监管,是考验监管部门提高新型市场管理能力的重要课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强化主动执法 指导直销行业规范发展

如何对直销进行有效务实的规范监管,是考验监管部门提高新型市场管理能力的重要课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总结多年监管工作实践经验,以强化主动执法作为首要手段,指导直销行业规范发展应该已成基本共识。

由于在运作中人员高速发展流动以及营销宣传高调急迫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负面,直销模式一直以来都伴随着争议。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直销行业的发展确定了明晰的规则,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规范、监管直销企业的法律依据。但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内直销市场特别是直销企业自身规范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集中体现在突破法律规定边界,围绕“隐性存在”的多层次与团队计酬模式,刻意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由此造成团队人员松散化管理而引发多种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违法行为表现及特点

一是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在直销员招募中违规操作。《条例》明确“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且必须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实际中,一些直销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与推卸责任,在直销员招募中采用各种方式进行违规操作,如采用大量培训却少量发给直销员证或借用“优惠顾客”“销售顾问”等多种名义的方式刻意弱化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直接关系,模糊直销员的法律定位。

二是突破审批的直销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直销企业的直销范围限制规定是指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区域必须满足通过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等条件。实际中,直销企业突破审批区域开展直销活动的问题较多,突出方式是利用发展具有独立经营资格(持有经营执照)的经销商以开展“传统营销”为名或非直销区域发展人员不核发直销员证等方式“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三是突破审批的直销产品品种进行直销业务。这方面有3种违法方式:直销《直销产品范围公告》之外的产品,直销非本企业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非经审批的本企业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四是违规开展业务培训。主要表现在业务培训大量采用由“系统领导人”以分系统方式自主组织培训,直销企业仅作形式上审批或组织。认可或默许非直销企业正式员工进行培训授课。

五是存在欺骗、夸大、误导等虚假宣传和推销行为。一些直销企业对于业务培训的放任态度及对团队人员的松散管理造成在实际培训中忽略法律法规及行为风险,故意混淆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将重点放在发展人员上的情况大量存在。更有甚者,对企业的实力规模、产品功效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或纵容、默许经销商、直销员夸大宣传。

本案中北京工商部门查办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无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在以上所列直销企业典型违法行为表现中占据3个,表明目前直销企业极易产生的违法行为具有复合性与普遍性的特点。在此层面上,本案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违法行为查办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于责任主体确定。本案中执法机关以邱某等9人销售产品记录来确定直销企业作为超出产品目录范围进行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直观表明邱某等人的行为可以视为直销企业的职务行为,由直销企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另案中同一执法机关已将邱某等9人以未取得直销员证开展直销活动为由进行过处罚的事实,似乎又确定了上述9人并非当事人认证的直销员。这里就出现了非直销企业认证的自然人以直销方式销售直销公司非直销名录产品能否视为公司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现实问题,应着重关注。关于此类直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确认较为复杂,应强化证据的指向性与关联性,同时重视对直销企业直接证据的采集。

关于事后证据固定。本案虚假宣传行为线索来源于央视播出的视频资料。此视频资料从关联性、有效性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难以视为证据。如何将其通过全面有效的事后取证加以确定是本案的关键。考虑到直销企业召开的培训大会一般由“系统领导人”操作的普遍实际情况,关于直销企业签约经销商、直销员作为主讲人以口头宣讲为主要方式的培训会议,宣讲内容涉及虚假或误导能否确认为直销企业的行为应全面综合考虑认定,并充分确定以下证据:视频所显示的会议确为当事人组织召开,视频培训主讲人系企业确认人员,视频反映讲授内容经企业明确认可或默许等,切忌简单化处理。

□案评人 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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