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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曝光13起“医药广告表演者”典型案例

时间:2017-08-11 10:08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
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近期,有关媒体报道“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后,引发社会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工商总局公布了前一段时期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3起涉及“

【直报网北京8月11日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近期,有关媒体报道“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后,引发社会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工商总局公布了前一段时期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3起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的典型案例。

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5月和2017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分别罚款20万元和1万元。

河北省魏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河北省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11月,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2万元。

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辽宁广播电视台影视剧频道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11月,辽宁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44万元。

辽宁省北镇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4月,辽宁省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吉林省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2月,吉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6万元。

山东省兰陵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兰陵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万元。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神佗定喘药”等广告。广告利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2月,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万元。

河南省宜阳县易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委托宜阳县电视台发布“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6月,河南省宜阳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6.1万元。

湖南省衡南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5月,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4万元。

贵州省贵视华广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贵州广播电视台发布“巴西绿蜂胶”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3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甘肃文化影视频道发布“巴西绿蜂胶”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利用患者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4月,甘肃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5万元。

宁夏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老院长祛斑方”“龙舒泰地龙胶囊”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万元。

(塬标题:工商总局曝光13起“医药广告表演者”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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